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保險賠償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保險賠償問題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要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經過工傷認定後確屬工傷範圍的,此時受傷勞動者是否可以同時要求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呢?相信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很瞭解,下面本站小編就來詳細介紹一下。

交通事故與工傷雙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王某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相關知識:

交通事故工傷的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於工傷。

職工受企業領導指派出差聯繫業務,屬從事本單位的工作,外出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只要不屬自殺、自殘行為,都應按照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進行工傷認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應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同等對待。受單位指派到汽車製造廠聯繫業務期間,違章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是不對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於辦理業務,不存在自殺、自殘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環境也是一個客觀因素,因此,對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可知,只要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在經過工傷認定確實屬於工傷範圍後,那麼勞動者既能要求交通事故責任方進行交通事故賠償,同時也能請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這二者是沒有衝突的。更多交通事故工傷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的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交通事故致死有精神損害賠償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