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工傷保險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交通事故中的工傷保險賠償

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工傷,在通過保險賠償後受害方是否還能享有工傷保險的待遇?享有待遇的計算方法是不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所進行的?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交通事故中的工傷保險賠償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賠償概述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保險賠償,是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職務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而產生的賠償。其主要特徵是道路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同時發生,二者產生競合。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指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或與駕駛車輛有關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交通管理法律使用車輛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而發生的事故。該事故的發生應有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進行確認,進而由傷者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侵權法律進行協商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賠償問題。

工傷事故則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履行職務或業務而受到的由於用人單位或外界因素直接作用造成職工負傷、致殘、致死的事故。該事故應由職工或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勞動保障部門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書》並生效後,工傷事故才得到確認,受傷職工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勞動法律提出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或賠償問題。

在道路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同時發生的情況下,也即具備《交通事故認定書》與《工傷認定書》的時候,就發生瞭如何對受傷職工進行賠償,是先行提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再提出工傷保險賠償,還是先提出工傷保險賠償,或是二者同時提出賠償請求,能否同時得到賠償支持,在具體的賠償項目的計算損失上有無特別的不同計算方法,是本文進一步探討的重點。

二、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的主要賠償模式

受傷職工如何獲得賠償,主要有以下四種賠償模式:

一是選擇模式,即受傷職工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之間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進行索賠。或是選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或是選擇工傷保險賠償,二種賠償方式的適用相互排斥。

二是取代模式,即以工傷保險賠償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受傷職工只能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依據侵權法律向直接侵權責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此種賠償模式雖有利於職工的維權,但因保障力度不足,無法讓職工獲得完全賠償,且不能制裁直接侵權責任人,只具有損害填補與分散損失的功能,目前只有少數國家採用。

三是兼得模式,即受傷職工不僅可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還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即通俗所説的“雙賠”。此種賠償模式使受傷職工取得雙重救濟,有雙份利益可賠,對受傷職工權益的保障程度是最大的,但造成受傷職工獲得的賠償總額可能超過其實際損害,即受傷職工增加額外利益,違背了“不應獲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原則。支持採取此種賠償模式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12條及《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生產安全法》第48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認為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因第三人責任因素導致的傷害,法律是支持受傷職工獲得雙份利益的。

但也有學者認為,《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生產安全法》第48條是適用於因用人單位自身在生產經營中存在隱患造成職工工傷的情況,且責任主體存在競合,該法條並不適用於第三人責任造成的工傷賠償;《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明確調整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予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是責任主體存在競合的情況下法院應告知受傷職工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卻並未規定職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能否再行提起民事侵權賠償;第二款規定的是人民法院支持受傷職工對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損害提出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但也沒有規定受傷職工向侵權責任人索賠後能否再行提起工傷保險賠償,可見立法對此種兼得模式的賠償並不明確。

四是補充模式,即受傷職工可以同時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實際遭損失。此種模式既保護了職工的權益,完全填補損失,又能節約工傷統籌保障基金有限的社會資源,還能夠維持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與預防功能,是較為可行的賠償模式。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對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及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已賠付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侍遇,補助費用低於工傷保險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但可惜的該法規已被國務院明文廢止,無法有效適用。

不過,司法實務中各省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或人大或政府制定了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辦法或意見,這些意見對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時均規定採取補充賠償模式。如:天津市人民政府通過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傷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複享受。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後,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已獲得第三人民事賠償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傷保險侍遇;但第三人賠償的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部分”;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湖北、山東、廈門、山西等省市,均是規定差額部分進行補充賠償。

現在並未明確工傷保險和交通事故保險賠償不能同時進行,也未明確能夠同時進行賠償,這要看當地的具體的法律規定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才可以。如果您還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相關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