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是否為一次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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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是否為一次性賠償

工傷事故會給受傷職工造成一定的生活影響,為了降低影響的程度應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可是這工傷賠償是否為一次性賠償呢,是要一次性支付全部嗎?關於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工傷賠償是否為一次性賠償

工傷發生以後,對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勞動者及其遺屬,在其得到工傷補償時,工傷保險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被保險人因遭遇工傷事故導致工資收入突然中斷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難的經濟補償。

但是,一次性補償金一般無法對受害者或其遺屬的生活給予足夠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以外,還應對受害者或者供養的遺屬支付長期補償,如按月發放的傷殘撫卹金,對受害者供養的遺屬支付的長期撫卹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二、一次性工傷賠償的支付情形

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傷退休的人員非因工死亡及1~4級傷殘職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且工傷保險關係終止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不再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按照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養老金或傷殘津貼的15個月標準計發。

1、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在符合國家規定的試用期內非因工死亡的,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

2、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在借調工作期間非因工死亡,借調雙方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主體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借調雙方對此未作約定的,由原企業按規定發給。

3、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但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非因工死亡的,由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企業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

4、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不得重複享受。按規定發給的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由各用人單位分擔。

5、企業職工及個人養老人員下落不明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失而復歸者,已領取的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予以追回。

6、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被判處刑罰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在執行刑罰期間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

7、企業退休(職)人員及個人養老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按最後一個月領取的養老金標準確定。

如果職工的傷殘是由於工傷事故導致的,那麼單位就應該對其進行賠償,可是這一工傷賠償是否為一次性賠償呢?從上文的講述中可以知道這是一種長期性的賠償,此時還需要按月支付工傷職工一定數額的傷殘撫卹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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