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同居重婚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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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同居重婚認定標準是什麼?

婚內同居重婚認定標準是什麼

婚內同居重婚認定標準是對方與第三者長期以夫妻關係居住在一起,認定重婚罪的主要情形:

1、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結婚

這種情況比較容易認定,因為婚姻一方進行了兩次結婚登記,屬於大家都比較容易理解的重婚情形。

注:分居兩年以上的夫妻在未解除夫妻婚姻關係之前不可以再次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否則構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這是針對婚姻中出現的第三方的一種情形,如果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仍然選擇與之進行結婚,那麼也會被認定為重婚罪,承擔刑事責任。

3、有配偶者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這是大家比較常諮詢的問題,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又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重婚罪應當依據是否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那麼是可以認定為重婚罪的。

二、重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三、對方涉嫌重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見,不是所有的婚內同居都可以按照重婚罪去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長期以夫妻的關係共同居住在一起的,而且第三者知道對方是已婚人士,仍然願意以事實婚姻狀態生活在一起,那麼對第三者也要按照重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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