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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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臨時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第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工傷保險條例》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4款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第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 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鑑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所以通過上述的瞭解,我們清楚了臨時工工傷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以及各個情況對應的所需要的賠償條件,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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