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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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

我們都知道發生勞動爭議時應該首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通過仲裁調解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糾紛也是一種較好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勞動爭議事件中,如果是發生了工傷事故,涉及工傷賠償的話,那麼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又是多長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作出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一、目前我國對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

我國先後制定的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期限的規定措辭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國務院頒佈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82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由此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經過了從六個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變過程,而仲裁時效的起算點,也經過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再回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演變過程。

何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多種情形均作出了規定,但遺憾的是,該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情形。《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28號)第1條規定:“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處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的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因此,可以説到目前為止,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起算點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一點建議

目前我國對勞動者的工傷賠償仲裁時效沒有明確的規定,在仲裁、訴訟實踐中,各地對工傷爭議仲裁時效的起算點做法不一,從而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在實踐中,若以工傷職工的醫療終結日作為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既有利於督促工傷職工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促進職工、單位和諧關係的良性發展。若以工傷職工的傷殘評定日作為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起算點,雖便於操作,充分重視了職工的權益,但有可能導致職工因意識不足或其他原因拖延工傷認定和傷殘評定,使工傷賠償糾紛時間宂長,在仲裁、訴訟時難以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建議相關法律解釋能對工傷賠償仲裁時效予此明確。

也就是説,目前我國申請勞動爭議糾紛包括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都是一年。在這一年的時間裏,一定要儘早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然超過了一年的時效,對於我們的維權是非常不利的,那時候我們的合法權益也很難得到保障了。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編輯整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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