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工傷保險賠償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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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權工傷保險賠償該如何處理

一,第三人侵權工傷保險賠償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這一條明確了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兼得但是扣除醫藥費用的適用辦法。目前各個省市地方對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的法律競合在第八條的基礎上也有一些具體的規定,從而形成了處理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幾種模式。

工傷待遇補足侵權賠償差額模式《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第十條“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補差模式的理論基礎和程序要求為:法理上對職工的損害主要按傳統的侵權責任予以賠償,工傷保險條例僅是對民事責任的補充;程序上職工必須先走侵權責任的賠償途徑,只有該途徑走不通(如無法查實的交通肇事案件)或侵權賠償低於工傷賠償時,始得起動工傷賠償程序。

工傷的賠償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要求準備相應的資料,只要自己的操作環節在既定的程序上,那麼有關的部門就會介入,因此對於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着積極的現實意義,但是需要自己準備相關的資料,只要在有關部門的審核之後就可以有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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