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 - 用人單位可以追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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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權而因工受傷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用人單位並不因為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或者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而享有對侵權的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職工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用人單位可以追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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