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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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深圳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的,需要支付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最多支付十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不是為所欲為的,如果是協商解除,那就要真正地做到自願、平等、公平地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用人單位如果要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必須要思索清楚,因為用人單位主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並沒有犯任何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條例的情況下,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的,而這個補償金通常是按照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年限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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