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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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工作年限計算的,工作滿一年的,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前提。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於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藉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後,不願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

3、用人單位必須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開始工作的時候,就必須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有一些原因必須與勞動者解除,也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並且要協商一致後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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