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徵地補償原則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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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市政項目工程的建設雖然説是為了發展本省的經濟和改善民生作出的投資,但是項目工程建設的規範管理也是不容忽視的一項重要的工作。其中針對民眾最為關心的政府制定的徵地補償的方案,各地也是一定要圍繞着相關的原則去執行。那麼,在我國徵地補償原則主要是什麼?

在我國徵地補償原則主要是什麼

一、在我國徵地補償原則主要是什麼?

第一、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國家徵收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便喪失了進行農業生產建設活動的物質基礎,農村村民也喪失了生活的主要來源。儘管土地徵收人已經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進行了直接補償,但是,這種直接的補償只能解決眼前的温飽問題,無法解決他們的長遠利益問題,更無法解決他們的再生產能力問題。所以在土地徵收補償中,國家一定要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並用直接補償措施和間接補償措施,使失地農民眼前能夠生存,長遠能夠發展。對於間接補償來講,其主要措施是支持和幫助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從事形式多樣的經濟開發活動。對於這一間接補償措施,我國土地管理法做了充分的肯定,並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二、貨幣補償和非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從寬補償和從高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補償是否充分取決於兩個因素

一個是補償的範圍,

一個是補償的標準。

前者決定補償的廣度,後者決定補償的深度。與其他國家的徵地補償相比,我國的徵地補償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補償範圍偏窄和補償標準偏低兩個方面。這種不足已經影響到了被徵地農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也影響到了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的安定團結。因此,在徵地補償中,土地徵收人————各級政府部門應當針對這一具體不足,結合徵地時當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民羣眾的實際生活水平,適當拓寬補償的範圍,不斷提高補償的標準,儘可能從寬從高的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一補償。只有這樣,被徵地村民原有生活水平才不會降低,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才能夠順利進行。當然,這種從寬和從高只能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從寬和從高,只能是由嚴格法律程序保障的從寬和從高。

二、徵地補償協議包括什麼內容?

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徵地人都是第一次經歷徵地,在合同細節應當怎麼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後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徵地補償協議裏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後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衝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4)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來説,徵地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麼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徵地今早的履行合同。

由此可見,徵地補償原則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三點的,現在政府徵地也並不見得就是直接採用現金的這種方式來補償的,有很多都是通過非貨幣,還有直接或是間接補償。總之,政府在徵地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徵地成本的問題,縱觀這幾個原則的核心就是徵地補償一定要充分保障民眾權益不受損失的基礎上,項目工程建設的經費也要合理的把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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