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徵收補償估價中需要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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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魚塘徵收補償估價中需要注意些什麼

魚塘徵收補償估價中需要注意些什麼

1、對魚塘及設施的認定。徵收魚塘和養殖水面,必須是付出人工勞動的養殖方式及相應設施,而區別於自然水體或幾位簡單粗放的養殖方式。

2、對精養方式的認定。是否構成精養魚塘,對其價值有很大影響。養殖方式分為精養、半精養和一般飼養幾種程度,不易區別和把握,主觀性較強。

3、由於魚塘養殖屬於特殊生產方式,採用收益還原法需要考慮的制約因素很多。最重要問題包括客觀收益、收益年限、風險因素,還原率等。

二、對於徵用魚塘的補償標準

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執行,可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4、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5、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補償的標準也是在綜合考慮各個因素的條件下出台的。魚塘的水域以及魚塘的附屬設備都是需要注意的,此外,市場價格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總的來説,多考慮多注意,魚塘的徵收補償估價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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