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項目建設需要徵收魚塘 - 親魚及魚苗經濟損失是否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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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項目建設需要徵收魚塘,親魚及魚苗經濟損失是否應予補償?

因項目建設需要徵收魚塘,親魚及魚苗經濟損失是否應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是什麼?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徵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户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三、嚴重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權的行為

第一類: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如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第二類:違法收回農户承包地。

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就業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欠款,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落户農民的承包地,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

第三類:違法調整農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

第四類: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

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後,如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與農户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

第五類: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第六類: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户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第七類: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對承包方合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做出限制等。

第八類:侵佔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用等。

第九類:違法發包農村土地。

如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將機動地長期用於對外發包,侵吞土地發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標承包標底祕密等。

第十類: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於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魚塘屬於其它構建物補償,具體的補償方式各地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徵收人協商出你想要的補償費用,補償要合理,公平公正,對補償結果不滿意,可以用法律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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