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農村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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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陝西農村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陝西農村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1.青苗補償標準

辦理徵用手續時,應明確移交土地的時間,使當地村組及早準備,以免造成過多的損失。損壞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2.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被徵土地上的房屋等設施需要拆遷時,必須在申請徵用土地的同時,一併編制計劃,上報批准。在國家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當地政府幫助拆遷户安排好住房。拆遷房屋按“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補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的原則,對所拆遷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築的結構類型和建築面積,給予合理補償。補償的標準按各地區現行價格分別制定。

二、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農村徵地補償的標準一般是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消費水平等確定補償的標準,再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一般還需要對社會公示,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在無異議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具體賠償款應當結合土地上的實際建設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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