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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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農村徵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徵地的程序

徵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徵地的批准程序和徵地的實施程序。

(一)徵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徵地的實施程序

1、發佈徵地公告

(1)發佈機關:市縣政府。

(2)發佈範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佈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徵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徵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着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列入補償範圍。

3、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徵地補償需要補償到位,否則的話不能輕易開始進行徵地。而在確定補償標準的時候,雖然《土地管理法》中有相關的規定,但實際因為情況的不同,就導致在不同地區、因為不同原因而徵地的,實際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基於此,雖然都是徵地但最終做出的補償其實還是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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