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村徵地補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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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農村徵地補償有哪些

山西省農村徵地補償有哪些

山西省農村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其他附着物的補償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農村徵地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第四條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徵地補償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准的徵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徵地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 徵收或者徵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徵地手續並及時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徵地補償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徵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徵地補償標準。

土地徵收對於廣大農民朋友是一件大事,上文針對山西省農村土地徵收補償的範圍、標準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做了一個系統的梳理,可以看出針對農村土地徵收,國家出台了非常細緻的規定,以確保在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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