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補償訴訟中 - 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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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築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於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房屋徵收決定;
(8)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9)新建建築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11) 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過渡期補助費的憑證;
(12)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13)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築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二、當事人在土地徵收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2)地上附着物證明;
(3) 證明依法申報徵地的文件;
(4) 徵地方案;
(5) 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證明公告的圖片資料;
(6)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7)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8)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當事人在土地徵收過程中產生糾紛時需要收集的證據
此類證據比較彈性化。即:在土地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拆遷方很可能會與徵收拆遷方發生糾紛,進而產生一些過激行為。如:徵收拆遷方強行拆遷或者暴力拆遷,這時候被徵收拆遷人的當事人一定要拍照、錄像並保存好,再者當事人可能遭遇不法侵害,此時當事人會報警,對於報警的時的通話和警方是否及時出警、出警後如何解決都要留有相關的錄音、錄像和視頻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法律規定,錄音、錄像等是可以作為庭審證據的。這一類的證據在行政訴訟中對被徵收拆遷當事人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