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徵地補償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現在很多內陸地區也同樣開始了經濟大開發,而廣元市也同樣跟隨着社會的步伐,在進行經濟開發的時候,難免會遇到徵地、拆遷的問題,這時候會有不少的朋友問,如果徵地的話,那麼徵地的補償是什麼樣子的,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廣元市徵地補償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廣元市徵地補償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廣元市徵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廣府發〔2009〕10號)實施以來,對推進徵地拆遷工作、維護羣眾合法利益、保護各類項目依法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但城市規劃區尤其是城鄉結合部,一些特殊情況和複雜問題尚無明確規定。現對《廣元市徵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暫行)。

一、調整農房拆遷安置人員過渡費標準。在廣元主城區內(包括各辦事處),凡農房出租房屋租金超過600元/套·月(按30㎡/人計,下同),農房拆遷安置人員過渡費由10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農房拆遷安置人員過渡費標準。

二、關於被拆遷農房中底層商鋪的補貼。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建房主要用於解決農業人員居住,需拆遷農房中的商業鋪面不得以經營性用房進行補償。但城鄉結合部農房大多建有底層商鋪,只對農房拆遷中租賃手續齊全且在正常經營並具有工商、税務登記的底層商鋪按8元-12元/㎡·月的標準(根據地段確定)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時間與過渡費計算時間一致,房屋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標準給予補償。住房出租經營的不予補貼。

三、關於被拆遷農房中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居住人員的安置。對因婚姻和購買户口等遷進遷出而又在被拆遷房屋中長期居住,但未劃撥宅基地的人員,不得享受35㎡/人住房和10㎡/人商業鋪面的無償還房,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統建還房安置方式(二)的規定,以70㎡/人(磚混結構甲等)的被拆遷房屋折算兑換70㎡/人的安置住房,被拆房屋還房內的拆遷面積不予補償。其配偶、子女屬城鎮居民,雖在被拆遷房屋中長期居住,但因其生產資料已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不享受安置還房,可根據自願,按成本價在還建房中購買35㎡/人住房(不得超購),被拆房屋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標準給予補償。不願購買的,被拆遷房屋按標準補償外不再給予任何補償。

四、關於購買宅基地建房和購買農民房屋的補償。對購買宅基地建房和購買農民房屋並辦理了相關建房和產權手續的,按照廣府發〔2009〕10號文件第六條第(四)款“房屋補償在當地同類同級房屋補償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其它附着物按當地同類同級標準執行”之規定給予貨幣補償;對未辦理產權手續和建房手續的,嚴格按相關法律政策規定查處到位後,再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以上情況在房屋被拆遷後無其它住房的,可根據自願,其家庭成員可按成本價購買不超過35㎡/人住房。購買住房的,原被拆房屋補償不再享受5%的上浮。

五、關於被拆遷房屋基礎挖填方補償。房屋基礎範圍的挖填方,已體現在房屋補償標準內,不再另給補償。對房屋附屬的院壩、通道等挖填方,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道路”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六、調整遷墳補償標準。拆遷墳墓嚴格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標準給予補償。統一選址集中建新墳地的,包括徵地和進場道路建設所需資金,由拆遷業主另行支付,不再從補償中減半扣除,廣府發〔2009〕10號文件執行後,按上述辦法實施的予以認可。

七、執行時間和政策解釋。以上六款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補充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廣元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只是説在制定標準上,雖然都是根據國家相關的指導性文件來制定的,但是由於各地區的經濟條件和人民生活水平存在一定的差異,所以制定出來的標準與其他地區就有了一定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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