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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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最新內容,主要是徵地者和被徵地者之間的一些協議,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時候可能會出現很多的民事糾紛。所以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一定要按照國家的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切實的實施安置辦法,一般情況下會給予被徵地者相應的補償。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吧。

達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內容是什麼?

達州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人員的社會保障和房屋拆遷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可依法徵收或徵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轄區內的被徵地農民的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六條 建立徵地調節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用於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具體標準及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等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被徵地單位徵地前的耕地數和農業人口數作為徵地補償人員安置的計算基數。耕地數以實際耕地面積或農村第二輪耕地承包面積為準。農業人口數以擬訂徵地方案時當地公安户籍部門在冊户口為準。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徵地拆遷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及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支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徵地拆遷工作。對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徵地拆遷管理

第九條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不得在擬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搶裝(修)飾,否則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條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土地類別、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其他權利人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的,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公證機關對調查結果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第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建(構)築物權利證書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手續。徵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依法批准徵收或徵用土地範圍內的原《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自《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廢,權利人應當交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或有權機關予以註銷。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徵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徵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組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相關權利人,對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發佈公告的單位提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提出的意見或舉行聽證會的情況認真研究,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連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 條被徵拆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居住在拆遷範圍內的,由徵地拆遷機構通知該建(構)築物所有權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第十八 條徵收或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限期交地通知書,被徵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章徵地補償

第十九條被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市政府每年公佈的各縣(市、區)種植業年產值標準執行。其它土地減半執行。

第二十條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以土地徵收時的實際種植面積按以下標準補償:

第二十一條徵佔用成片種植的園地,以實際面積按以下標準補償青苗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徵地拆遷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的建(構)築物,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的標準執行。企業搬遷的停業損失費,按拆遷企業的建(構)築物補償費總額的10-15%補償。被拆遷企業確需另建的,應根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三條拆遷水、電、氣設施和閉路電視、有線廣播路線等,按現行安裝費用補償;電話、寬帶等按移機費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橋涵、水利設施,名木古樹、文物古蹟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損失大小,給予修復或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建(構)築物,違法、違規(章)建(構)築物;

(二)經批准使用臨時用地期滿的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三)廢棄的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天然石壩、野生植物;

(四)從《擬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搶栽的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五)《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

第二十六條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安置被徵地農民,應嚴格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42條、44條規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房屋安置

第二十七 條徵地拆遷村(居)民建(構)築物的補償標準,分別按附件1、附件2、附件3執行。

第二十八條實行補償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依法重新申請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其用地面積在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面積內的,費税由拆遷人承擔,超過原面積部分發生的費税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九 條實行統建還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選擇與拆遷房屋面積相等或相近面積的安置房套(户)型安置。

第三十條 被拆遷住房安置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必須是持有合法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權利人所屬户籍登記人員;3、必須是在被拆遷住房內長期居住的家庭人員。

第三十一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由被拆遷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佔用耕地的,按耕地補償標準減半補償給被佔地集體經濟組織,佔用其它地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按《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土地用途認定。變更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仍按批准建房時的土地性質和用途認定;將原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但沒有繳納商業用地土地出讓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認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構)築物不作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其中: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標準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被拆遷人處置;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實行貨幣或統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2中的非住房標準提高20%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拆遷人處置。

第三十四條拆遷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應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權利的申請,併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第五章人員安置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被全部徵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村民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耕地被部分徵收的,按人均、勞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徵地安置人數和勞動力安置人數。

第三十六條被徵地安置人員以《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在冊的常住農業人口(含現役義務兵和士官、在大中專院校就讀學生和勞改勞教人員)為準。

第三十七條被徵地單位下列人員不參加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新增加(遷入)人員(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員除外);

(二)計劃外生育未繳清社會撫養費且未上户口的人員;

(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前遷出、死亡人員以及服役轉幹人員;

(四)以前徵地已安置的人員(包括以前徵地應農轉非而未轉非的人員)。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提前或按時完成徵地拆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户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前或按時搬遷的,由徵地拆遷機構按户一次性計發獎金100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

第四十條建設徵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在規定日期內拒不搬遷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並按《四川省實施辦法》第63條規定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徵地拆遷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造成損失的或私分、平調、挪用、截留徵地費的,視其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建設施工過程中需臨時用地的,由施工單位提出計劃,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報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批准後使用。臨時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使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自行復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標準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復耕費統一安排復耕。

第四十三條 施工損毀徵地紅線外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施工單位按本規定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協商補償。

第四十五條國有農用地(含收歸、徵收國有未作補償的土地)及附着物的補償按本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達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發的《達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試行辦法》(達市府發〔2000〕233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的建設項目發生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仍按原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後國家關於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有關達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最新的內容。本辦法中主要介紹了,政府對徵地拆遷的管理,被徵地者的徵地補償,農民房屋的安置以及被徵地者人員的安置。如果出現了徵地的事情,大家可以根據我們的內容進行參考徵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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