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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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包地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承包地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集體土地的承包地賠償是沒有規定金額的,其主要是按照地區公式的賠償標準來計算,一般賠償標準將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法律規定歸集體,即歸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即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土地補償費按土地畝數計算,標準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是歸土地承包户的,如果同意集體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則歸集體統一使用。且一般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來計算的。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補償是針對財產所有人的補償,一般其補償標準是由省級政府授權給設區的市政府制定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於有關補償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有關承包地徵收補償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造成了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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