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回收土地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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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集體回收土地的規定有什麼?

村集體回收土地的規定有什麼?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以下幾個: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五)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二、土地轉包與轉讓區別有哪些?

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裏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

2、土地承包權或轉讓,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讓與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與村裏經濟組織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實質就是賣了承包經營權。

3、轉包存在兩個承包合同關係,轉讓只存在一個承包合同關係。

4、轉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備案,不備案也不會因此無效;轉讓必須通過發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實現。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土地轉包與土地轉讓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區別。農村的土地是不能進行轉讓的,按照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讓渡土地使用權。而農村土地是可以進行轉包。土地承包方可以自願、有償的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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