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流轉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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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村、集鎮內的住宅建築、公共建築、公共設施、道路、綠化以及鄉村企業、事業等各項用地。它主要包含以下三個部分: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應當遵循合理佈局、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是經規劃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行使者、使用者,依法將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以轉讓、出租、作價入股、合作、聯營的方式移轉給受讓人,並通過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取得一定數量的土地收益的土地法律制度。

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流轉的規定是什麼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流轉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價格、期限、聯繫電話等,由村流轉信息員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報送。

(2)土地流入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並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姓名、單位、需求面積、地類要求、意向流轉期限、擬從事經營項目、聯繫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將農户承包的土地通過法律形式轉讓給其他農民或其他經濟組織,保留承包權然後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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