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回收集體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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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回收集體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村民委回收集體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村委回收集體土地的情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收回集體土坯的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原件1份);

(二)申請人資格認定材料:

1、申請人為村民委員會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當選證書,複印件各1份;

2、申請人為村民小組的,提供上級村委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當選證書(複印件各1份),蓋有村委會公章的村民小組證明文件(原件1份)。

(三)委託代理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四)委託有資質單位出具並經縣國土部門確認的勘測定界圖(原件1份)

(五)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複印件3份);

(六)鄉(鎮)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

(七)屬於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提交:

1、規劃許可證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材料,複印件1份;

2、權屬面積審核成果材料(包括佔地權屬列表及權屬示意圖)(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補償方案(原件1份)。

4、補償完畢證明材料(銀行對賬單、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據等)(複印件1份)。

(八)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應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

(九)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應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

(十)武鳴縣交通圖(標註用地位置)(原件1份);

(十一)經受理審查後需補正的其他材料。

特別説明: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複印件的,須同時提供原件核對,如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原件核對的,須加蓋原件存放單位的公章,圖紙必須按原件比例複印,不能縮印。

對於村民委回收集體土地的情形是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土地類型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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