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情形有哪些?
一、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情形有哪些?
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情形有: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五)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是什麼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
1、鄉鎮村企事業
第一,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標準進行過用地補償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過與被用地單位簽訂協議使用的集體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調用集體土地沒有退還的;
第四,1982年以前農民集體自行使用本集體的土地;
第五,過去經有關領導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一定的土地調整或補償的;
第六,沿用已撤銷企、事業單位閒置的土地。
2、宅基地
第一,集體撥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轉來;
第三,通過繼承、購買房產使用集體土地。
3、農業用地
第一,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與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體參與下籤訂轉包合同;
第三,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第四,以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的開發、使用權。
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況在相關的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近些年針對這部分的情況我國正在做積極的調整和不斷地修訂。之前我國的法律對於村集體土地的修訂處於不完善的狀態,如果遇到特殊情況無法仔細能夠判斷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呃呃土地局進行詳細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