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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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村民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必須要向村集體提出申請,經過鄉鎮土地部門批准才行。如果村集體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踐操作中,這方面的工作如果做不好就容易引發糾紛。那麼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説法。

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申請報告(原件1份);

2、申請人資格認定材料:

(1)申請人為村民委員會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當選證書,複印件各1份;

(2)申請人為村民小組的,提供上級村委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當選證書(複印件各1份),蓋有村委會公章的村民小組證明文件(原件1份)。

3、委託代理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4、委託有資質單位出具並經縣國土部門確認的勘測定界圖(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複印件3份);

6、鄉(鎮)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

7、屬於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提交:

(1)規劃許可證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材料,複印件1份;

(2)權屬面積審核成果材料(包括佔地權屬列表及權屬示意圖)(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補償方案(原件1份)。

(4)補償完畢證明材料(銀行對賬單、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據等)(複印件1份)。

8、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應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

綜上所述,當農村因為修建幼兒園等公共設施需要土地的,或者村民使用土地不規範的,農村因為基礎設施建設要拆遷的情況出現時,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的,但是需要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村委會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土地勘界證明、附着物權屬證明等資料,正常的話,十五天內可以辦好手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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