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拆遷補償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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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拆遷,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操作: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上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才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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