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魚塘承包徵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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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魚塘承包徵收補償標準
針對於農村魚塘承包養殖的徵地補償項目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魚塘所佔土地的補償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補償費為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作為魚塘來講,年產值也是比較容易計算的,即前三年的話平均每年所能創造出來的利潤乘以六倍或者十倍就是該土地的補償費。
第二、徵收魚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第三、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徵收魚塘涉及到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具體來講就是魚塘的附屬設施配房的補償標準,這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做具體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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