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魚塘徵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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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魚塘徵收補償標準:

農村魚塘徵收補償標準

由於該魚塘系集體所有,所以地上構(附)着物費歸集體,青苗費歸承包者。如承包者在承包期對地上構(附)着物有新投入,可向村社反映後,據實協商分配。

因國家徵地,魚塘承包關係自然終止。如承包期剩餘年限已繳承包款,發包方應予退還。承包協議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承包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可與發包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申請調解或通過訴訟解決。

對於徵用魚塘的補償標準,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執行,可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補償標準。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上述是關於農村魚塘徵收補償標準的介紹,這些補償項目各地都是一樣的,但是每個項目的具體補償金額各地方在實施中會依據自身的經濟發展等具體情況制定,可能村和村之間的錢都有所差異。村民具體能得到多少賠償金,還可魚塘裏的魚苗有關係,如果魚苗比較多比較貴重,得到的補償就會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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