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徵地補償安置條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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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城鄉建設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實施新的規劃和建設下不可避免的將會佔用到農民的土地,為了能夠積極的補償農民被徵地的損失,保障保障我國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家出台了相應的徵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本文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湖南常德徵地補償安置條例的內容。

湖南常德徵地補償安置條例是什麼?

湖南省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暫行辦法

土資源廳辦公室 湘政辦發〔2006〕17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開、公平、公正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徵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裁決機關)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具體承辦依法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案件。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期間,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下列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可以申請裁決:

(一)徵地補償安置標準依據的適用;

(二)被徵土地的地類、等級的認定;

(三)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

(四)被徵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五)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的確定;

(六)留地安置面積的確定。

第六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事項有異議的,應當自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協調申請之日起15日內協調完畢,並出具書面協調意見。

經協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申請裁決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協調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裁決機關申請;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未在規定期限內協調或者出具書面意見,當事人申請裁決的,應當自協調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裁決機關申請。

第七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書面協調意見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四)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

(五)裁決機關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並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未告知申請協調或者裁決期限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一年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二)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的;

(三)經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但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四)裁決機關已下達准予撤回裁決申請或者裁決決定,申請人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五)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依法支付徵地補償費,但申請人認為沒有保持其原有生活水平的;

(六)對公告發布之後搶插、搶種、搶裝修的;

(七)對徵地目的、徵地程序、徵地面積等依法不由裁決機關裁決的其他事項有爭議的。

第十條 裁決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擬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報省人民政府。

申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的,裁決機關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前款規定期限自資料補正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審理與決定

第十一條 裁決機關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被申請人發送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據。

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裁決申請事項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覆和有關證據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二條 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一般實行書面審查。裁決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調查、協調。

第十三條 裁決機關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調查人員應當場製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裁決機關對裁決申請事項組織協調的,應當在5日前將協調的時間和地點告知當事人。

裁決機關組織協調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

第十五條 裁決機關組織協調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協調應當製作協調筆錄,由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止審理並下達中止審理決定書:

(一)裁決需要以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辦結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審理的因素消除後,恢復審理。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審理並下達終止審理決定書:

(一)受理裁決申請後,裁決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經裁決機關協調,裁決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八條 裁決機關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將書面裁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情況複雜的,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裁決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一)裁決申請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駁回裁決申請;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被申請人就裁決申請事項作出的有關決定;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撤銷或者直接變更被申請人就裁決申請事項作出的有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就裁決申請事項作出的有關決定的,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作出有關決定。

第二十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省人民政府批准裁決意見之日起10日內製作裁決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協調和裁決的權利和期限。

第二十三條 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種類、數量的認定,以及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爭議,由市州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四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出現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爭議情形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裁決期限以工作日計算的,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國土資源廳發佈的《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爭議案件裁決辦法》(湘國土資發〔2001〕65號)同時廢止。

國家為了能夠公開、公平、公正的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保護好我國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了保障徵地工作能夠順利的進行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並且結合了湖南省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湖南常德徵地補償安置條例。大家如果遇到徵地的事情,可以結合本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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