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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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程序是什麼

海南省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程序是什麼

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並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後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後,進行批准,批准之後並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3、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准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拆遷人擬定、報批、公佈拆遷實施方案的程序

拆遷人對規劃拆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居住人口、地理環境及被拆遷户的經濟條件等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及走勢,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工作方法、確定拆遷期限。

徵地拆遷的實施方案需要報區縣建委批准。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佈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佈。公佈期限不少於10日。

政府的徵地或者是拆遷必須要有國務院或者是省級政府的批准文件,如果沒有可以拒絕徵收或者是拆遷,畢竟這樣做是違法的,如果徵收標準不可以滿足人民的需要,那麼政府必須要提高徵收標準,對徵收標準不滿意的,可以進行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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