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征地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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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征地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維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費,是指國家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時,支付的各項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負責經營管理被徵收土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

第五條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所有者,不得支付給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於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勞動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負責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七條 建立徵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徵地實施前1個月將預計需要的徵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徵地補償費專户,專項用於徵地補償。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批用地材料時,必須附有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並經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徵(用)地單位認可的預存徵地補償款進賬憑證,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

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徵地補償費專户應當上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請徵收土地獲得批准後,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徵地補償協議書》規定的補償標準,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的,不得使用被徵收的土地,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逾期支付的,應當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

拖欠徵地補償費的市、縣、自治縣,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暫緩下達該市、縣、自治縣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並暫停受理該市、縣、自治縣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申請。

第九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依本辦法規定應當取得徵地補償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有百分之四十的土地補償費和百分之六十的安置補償費。如果是徵收水田的,需要支付一點五倍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徵收未利用地,支付零點六倍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同時政府在進行徵收土地的過程,嚴格打擊各種違法違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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