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在我們進行徵地補償的時候,難免是會出現出現糾紛的狀況,為此,不少的省市也是出台了一定的相關的解決糾紛的方法,那麼,大家知道浙江省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是如何規定的嗎?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條款的內容和規定,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浙江省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

浙江省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協調裁決徵地補償標準爭議,保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徵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實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行為而發生的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裁決本省行政區域內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省人民政府設立徵地補償標準協調裁決辦公室(以下簡稱裁決辦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具體辦理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裁決事宜。

第四條 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實行先協調後裁決,並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組織實施徵地方案時,應當在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權人對徵地補償標準的異議有申請協調和裁決的權利。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請人是指被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權人。對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協調、裁決申請;對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補償費有爭議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權人提出協調、裁決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 日內,向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 日內組織協調,並製作協調筆錄。經協調達成一致的,協調機關應制作和解協議書,由協調機關、申請人共同簽名蓋章;協調不成的,協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協調結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或裁決的途徑和期限。申請人可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 日內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並將申請書直接遞交裁決辦公室。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的書面協調意見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四)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

(五)因裁決需要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代理人不得超過2 人,並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申請人、被申請人、裁決的具體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一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10 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資格的;

(三)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裁決的;

(四)申請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經書面告知,在規定期限內未補正的;

(五)逾期申請的;

(六)裁決機關已作出裁決的;

(七)其他不屬於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

第三章 審理與裁決

第十三條 裁決機關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覆通知書。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覆通知書之日起10 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裁決機關在作出徵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協調,並及時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協調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五條 裁決機關組織協調時,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認真審查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審理並作出中止審理通知書:

(一)裁決需要以人民法院判決結果、行政複議結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辦結的;

(二)需要對相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進行審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後,恢復審理。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審理並作出終止審理決定書:

(一)受理裁決申請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經裁決機關協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經裁決機關同意的;

(四)經審查不屬於徵地補償標準爭議情形的。

第十八條 經裁決機關協調達不成協議的,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 日內,裁決機關應當作出裁決。情況複雜的,經裁決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 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裁決認定的事實;

(三)裁決的法律依據;

(四)不服裁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裁決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因徵收集體土地而對房屋實行拆遷的補償、安置有爭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我們在進行處理徵地補償的爭議的時候,首先一定要保持冷靜,要理性的進行解決,不可以採取武力等不理智的行為,在我們進行處理浙江的爭議的時候,要按照浙江省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的相關的條款來進行解決,而且一定要公平公正的進行解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