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拆遷補償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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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拆遷補償有什麼區別?

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拆遷補償有什麼區別?

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拆遷補償的區別主要是拆遷補償的標準不一樣,通常情況下,商業用地的拆遷補償標準要比工業用地要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

1、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理由如下:

(1)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

(2)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

(4)更好地體現《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儘可能實行貨幣補償。《條例》規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採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

2、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

《條例》中的“產權調換”是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説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3、結合型補償方式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的市場價格本身就不一樣,如果是商業用地的話,土地使用權人當初給國家政府部門所支付的各項土地使用費及税費等這些,成本本身就非常的高,用地成本高於工業用地的話,自然經濟補償金也會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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