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信息公開對提高徵地拆遷補償有什麼作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申請信息公開對提高徵地拆遷補償有什麼作用?

申請信息公開對提高徵地拆遷補償有什麼作用?

被拆遷人申請對拆遷信息進行公開的,有助於保障被拆遷人的利益,確定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拆遷的範圍等的內容。

信息公開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在徵地拆遷案件中,被徵地人、被拆遷人享有對相關政府信息的知情權,為了更好的維護公眾的合法權利,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中也對公眾的知情權予以明確的保護,對於侵犯公民知情權的行為予以禁止。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我們需要做哪些準備?

《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説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九條中的內容已經很詳盡,在此不再贅述,而對於第三十條,需要我們牢記一點,那就是如果我們提交的申請中對於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不可以直接拒絕我們的申請,而且行政機關有義務“【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在7個工作日內或者沒有一次性告知,那麼該行政機關就屬於怠政,是違法的,我們可以對之進行舉報。

同時我們也要注意,我們在此也是有義務的,即我們除非與正當理由,我們必須要在規定的(合理的)補正期限內補正申請材料,否則以後我們就失去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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