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如何申請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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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遷人如何申請信息公開?

被拆遷人如何申請信息公開?

被拆遷人應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遷人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有兩種,對於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政府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三、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有關信息公開申請的程序和方法在我國中有明確的規定,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拆遷的相關信息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公佈,對於不符合信息公開的條件的,政府部門不得公開相關信息,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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