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地補償款怎麼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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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地補償款怎麼發放?

土地徵地補償款怎麼發放?

土地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是發放給村集體組織,然後由組織內部再行進行一個具體的方案討論,一般情況下都是開一個會議,然後在會議當中發放,具體的補償款項可以分月發放,也可以一次性的將所有的款項都發放完畢。為了保護被徵地村民的利益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此可見,依據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土地被徵用時應當進行徵地補償,屬於村民個人的補償應當分配至個人所有。本案中,鄉政府和村委會應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村民公佈,並及時將相應的徵地補償款分配給被徵地的村民。

二、具體法條規定,

對於徵地補償款的用途,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因此,徵地補助款及其他有關費用是禁止任何單位侵佔、挪用的,尤其是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因此,不管是鄉政府還是村委會或任何單位都不得侵佔、挪用村民的徵地款。

在現代社會,村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在進行拆遷的時候,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相關費用補償的,這個費用補償給村集體組織經濟,只不過內部再進行一個合理的分配到每一個村民的手裏,所以這種分配的話應當向村民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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