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未發放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在當今社會政府為了當地更好的發展,建設更多設施,就會有土地被徵收。當然,那些地方可能是公共區域,但也可能是個人領地。如果是屬於個人的,政府就會發放一定補償款。那麼,我們來看一下,徵地補償款未發放怎麼辦?

徵地補償款未發放怎麼辦?

一、徵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規範徵地補償費會計核算內容和程序

1、明確分配範圍和性質。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積極參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確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上。2005年以後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省級人民政府已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明確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國務院規定明確。土地補償費應主要用於被徵土地的農民生產生活需要。留歸被徵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民個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徵地農民的意願,不得強迫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於個人分配。

2、分配使用報批程序及賬務處理。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准,事後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統一納入公積公益金科目進行核算,並設立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户,統一進行管理。當土地補償費使用的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入專户賬目。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開支的事項,開支不得入賬,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

國家法律肯定是會站在人民這邊的,所以,走法律渠道才是維權的正確方式。“私了”解決往往都會損害自己的利益,政府當然會站在自己的角度欺負一些不懂法律的農民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