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省道348徵地補償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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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普通老百姓對於政府的徵地補償的這件事情的理解太過於簡單了,就像是我國的省道348,從微山到魚城的整個範圍內全部都屬於省道348,所以可見此省道國家在修建的時候的佔地面積是非常大的,但有些人只知道38省道可能是要徵用自家土地的,然後當然就非常關心我國省道348徵地補償。

我國省道348徵地補償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省道348徵地補償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介紹內容:

1、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各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

2、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3、補償範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具體還要根據當地的補償政策,地方政府會在徵收範圍內公告補償標準。

小編在這裏不能夠給大家提供特別準確的參考依據,因為省道34,橫跨很多地區,這些地區在制定拆遷補償方案的時候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各政府需要結合當地實際經濟發展狀況,在土地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等這幾個不同的補償項目上,謹慎協商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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