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徵收補償歸個人還是歸村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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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地徵收補償歸個人還是歸村集體?

林地徵收補償歸個人還是歸村集體?

林地徵收補償一般是歸集體的,如果林地被承包,地上附作物補償就歸個人所有,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林地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林地進行徵收的,徵收補償款應該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經濟組織確定如何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籤農村房屋拆遷應該注意什麼?

1、拆遷方提出的獎勵期問題

許多拆遷方為了讓被拆遷者更快的簽約往往會規定一個獎勵期限,在這個期限裏簽約的業主可以多得到一些補償。但事實上拆遷方提出多個獎勵期補償遞減的情況並不常見,後簽約的業主們往往能得到更多的補償。雖然如此,現在的拆遷方大多隻規定一個獎勵期了。

2、回遷安置房的選擇

拆遷方往往會告訴被拆遷者如果先與他們簽約就能優先選擇回遷安置房,這也就意味着被拆遷者可以選到相對更好的房子

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對於拆遷方來説,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他們往往會在被規劃為回遷安置房的土地上建部分的商品房以供銷售。而開發商會先將較差的户型賣出,相對來説比較好的户型往往會等到最後。

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能選到什麼樣的房子而不在於能不能選到房子,不存在拆遷之後,房主無法安置的問題。

3、簽約中注意談判地位和合同細節

簽約中被拆遷者應該注意的就是自身的談判地位和合同的細節等等問題。

首先是要千方百計提高自己的談判地位。和拆遷方相比,被拆遷者往往處在相對弱勢的談判地位上,比如遇到強拆時房主們絕對不能暴力反抗等等。拆遷簽約的合同等等往往也都是由拆遷方制定的,許多的條款可能還不會給被拆遷者看。

林地不是個人私有財產,在徵收林地的過程當中,對林地的補償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也是分開支付的,準確的來説,承包者只能獲得林地上這些林木的補償標準,但林地的補償標準,永遠都不可能是歸承包者個人所有的全體村民都有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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