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是給村集體還是給失地農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8.21K

一、徵地補償款是給村集體還是給失地農民?

徵地補償款是給村集體還是給失地農民

徵地補償款是給失地農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侵佔徵地補償款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4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可見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實際上屬於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271條、272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382條、383條、384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適用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對很多失地農民來説,政府部門發的徵地補償款根本就解決不了農民們面臨的實際問題,因為農村的徵地補償款非常的有限,村民們拿到這筆徵地補償款以後,已經失去了土地,這很有可能就失去了唯一的經濟來源,如果補償款再不給農民,就更不合理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