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墾的四荒地被徵收 - 補償款歸開墾者還是村委會?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近些年來,隨着各項有關的惠民政策逐步落地,越來越多的農民朋友為了加快致富步伐投入到四荒地的“開荒”行動中去。但當這部分“四荒地”被劃入徵收範圍時,很多人會有這樣的疑問:我開墾經營的“四荒地”被徵收時,補償歸我還是歸村委會?

新開墾的四荒地被徵收,補償款歸開墾者還是村委會?

所謂的四荒地,即是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這類未經開墾的農村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四荒地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

“開荒”前一定要先行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並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確認自己對所承包的四荒地的使用權。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提出另一個問題:你開荒四荒地之前,有沒有和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影響土地補償費的歸屬。

第一種情況:四荒地的開荒經營者已與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並依法取得四荒地的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證書。

國務院通知明確要求,“四荒地”承包完成初步治理後,依法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確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四荒”使用權。

在這種情況下,四荒地的使用權歸承包者所有,其承包行為合法應受保護。在其所承包的四荒地被徵收時有權依法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等各項補償安置費用。其中土地補償費先行補償給土地所有權人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由村委會依法進行分配使用,分配方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同時,在該種情況下,即使土地未被徵收,承包者也有權將土地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進行流轉。

此外,承包四荒地的農户應當注意,在四荒地承包合同中,關於承包費的約定條款是很關鍵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的辦法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可由雙方議定,但必須公開,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承包費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承包費資金的使用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承包費的賬目應當公開,並只能用於“四荒”等土地的水利設施建設、植樹造林、種草和小型農田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不準用於非生產性開支,更不準平分到户。

未與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未依法取得使用權和任何承包經營證書,僅為自行開墾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也就是説,農民開荒之後可以長期使用土地。但是,這項權利也不是想當然的,是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存在誰開荒了,誰就直接去耕種經營了,並在農村形成了一種慣例,但是,這實際上並不能被法律認可。

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四荒地”確實是由開荒農户經營維護的,但由於沒有有效的權屬證件,依法不予認可。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對實際判例的分析總結,這類四荒地被徵收時,在性質上仍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所有權仍舊歸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與開荒農户在法律上並無直接關係,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户能夠獲得的一般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

對農户來説,其開墾四荒地時投入各種成本進行經營,但徵收時卻只能得到極少部分的補償,心裏一定會覺得不平衡。但從法律角度來説,由於缺少了承包確權這一步,開荒農户的權益很難得到法律的認可,徵收補償也就無從談起。

因此,通過本文可知,我國的土地性質只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種,不存在無主土地。因此即使是開墾“四荒地”,也應當依法取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辦妥相關的確權證書,這樣不但在土地被徵收時能夠依法獲得更多補償安置費,在日常的經營流轉中也更踏實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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