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拆遷前死亡 - 拆遷款應當如何分配?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公有租賃房屋作為一種社會福利,主要解決職工家庭居住問題,在被徵收拆遷時,公租房的承租人有權利獲得徵收拆遷補償。而承租人大多年齡偏大,在歲月的變遷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承租人去世的情況,而徵收拆遷時被拆遷人死亡,與被拆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人還是否是公租房的承租人呢?還有沒有權力獲得拆遷補償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來為您作出詳細分析:

公租房承租人拆遷前死亡,拆遷款應當如何分配?

根據不同情況我們需要分類討論,要看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死亡後,是否變更了新的承租人。關於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承租人的問題,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與《土地管理法》中並沒有作出明確且統一的規定,但在各個地方法規中存在相應規定。例如《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租賃關係變更後,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因此,按照通行的做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可知: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死亡後,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是可以變更為新承租人的。房屋在拆遷前就變更了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便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若是未及時變更承租人,在拆遷時,已死亡的承租人不能取得拆遷補償,但共同居住人有法定的繼續租賃權並且可以獲得拆遷補償。

另外,我們還需要注意時間點。拆遷補償款不屬於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以徵收拆遷確定被徵收人時為分界線,承租人在徵收確定前死亡的,其不屬於被拆遷人,因此也不屬於被補償人,在徵收確定後死亡的,便屬於被補償人。

房屋拆遷補償款由被拆遷人共同共有,具體如何分配可以在家庭成員內部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統一意見的,可以通過調解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分割拆遷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