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遷時 - 同住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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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拆遷時,同住人如何認定?

公租房拆遷時,同住人如何認定?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户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同時規定了幾種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的情況: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後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二、當前徵地程序存在的問題

1、審查階段欠缺對實質內容的審查。現行規定審查的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供地標準、附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在審查程序中欠缺對徵地目的的

我國的土地徵收程序如下:申請、審查、批准、公告、頒發使用證,但是在現實中卻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審查階段欠缺對實質內容的審查。現行規定審查的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供地標準、附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在審查程序中欠缺對徵地目的的審查內容,即沒有解決審批徵收的行政機關依據什麼原則或者決定來批准與不予批准的問題。

2、土地徵收執行程序不嚴格,違法現象嚴重。一是在擬定徵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環節中,土地行政主管機關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出於某種原因而過多的考慮用地申請人的申請,置公共利益於不顧,造成了無統一計劃、無統一目的的違法批地,促成了土地資源的違法使用和浪費;二是土地審批程序不嚴格,違法徵收現象氾濫,我國土地徵收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擅自佔用土地、買賣出租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先徵後批、少批多佔、以合法徵地掩蓋非法佔地等違法現象;三是批准徵收土地的步驟是目前較為混亂的環節。常見的現象是越權批准,即無批准權限或超越批准權限違法行政,有的甚至領導個人説了算,即所謂“領導行政”。

3、缺乏司法訴訟程序。我國土地徵收爭端的解決機制是: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有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由此我們看出司法救濟被排除在救濟手段之外,我國的決定機關是行政機關。從保護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出發,如果被徵地人對補償費不滿,應該有向上級複議機關或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各地對於公租房同租人的認定標準可能是有差別的,像是很多地方,當事人雖然擁有本地的户籍,但是在其他地方申請的有公租房並且也獲得了拆遷補償款,這樣的話,家裏面的公租房如果被拆遷了,當事人就不能算作,同住人也不能享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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