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還沒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 房子就被強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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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還沒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房子就被強拆該怎麼辦?

當我們遇到拆遷,一般人都認為,只要我不籤拆遷協議,拆遷方就不能拆我的房子,但是在最近與各地當事人溝通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描述,很多時候,你沒簽拆遷協議,對方就是把你的房子給強拆了,向這樣沒有達成拆遷協議就拆房子,這樣的程序難道不違法嗎?我們遇到這樣的情況又要怎麼做呢?

王先生居住的某街道房屋因城市建設規劃,被列入拆遷範圍。該街道大部分住户已經和拆遷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可是王先生與拆遷方就安置和拆遷補償問題還是一直存在爭議。而就在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合同的前幾天,拆遷公司派工程隊擅自將王先生的房屋推倒。王先生覺得安置和補償條件都沒有談妥,拆遷公司就擅自將自己的房屋強行推倒是違法的,於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拆遷公司的行為違法,並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可拆遷公司認為,該街道的其他住户都已經搬遷了,王先生遲遲不搬,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的進度,這個拆遷行為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拆遷公司在與王先生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協議之前,未經法定程序,私自推倒王先生的房屋,拆遷責任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據《刑法》第275條的有關規定,應當處以相應的刑罰;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拆遷公司的強拆行為構成侵權,應當對王先生的房屋損失、房內財產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王先生作為被徵收人,有權對徵收人和拆遷方就房屋給出的拆遷補償條件提出要求,拆遷方應當積極地與王先生協商解決爭議。在雙方簽訂房屋搬遷安置補償協議之前,拆遷方不得私自強行拆除王先生合法所有的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第1款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所以拆遷方不得在未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擅自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本案中拆遷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的規定,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拆遷公司非法強拆的行為導致了王先生房屋的滅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我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拆遷方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對於主要責任人應當處以相應的刑罰。

程序正義與實質公平是法治的精髓。房屋徵收與搬遷工作必須依法進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在被徵收人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前,拆遷方不得私自強制拆除被徵收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否則將構成民事侵權,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且如果拆遷方可能因觸犯刑法而承擔刑事責任。被徵收人對於補償和安置標準不滿意的,可以與拆遷方積極協商,也可以向主管部門反映要求。當然了,如果這些途徑不能解決問題,我們就應該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我們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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