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強拆不安置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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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強拆不安置怎麼辦?

房子強拆不安置怎麼辦?

房子強拆不安置的,可以申訴或者直接起訴處理,房屋徵收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新條例重視對被徵收人的補償,爭取使被徵收人滿意的基礎上實施徵收,這樣就減輕被徵收人以往對低補償拆遷的牴觸情緒,減輕徵收工作的阻力。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拆遷安置房與公租房的區別

1、拆遷安置房主要是在房屋徵時政府自籌或自建的房屋,用於房屋徵收時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這其中又要按房屋的土地性質分為劃拔土地和出讓土地兩種性質。

被徵收人按相關政策選取劃拔土地的房屋一般屬於經濟適用房性質,是一種不完全產權的房子,五年內不可以上市交易,超過五年上市交易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被徵收人選擇出讓土地的安置房是個人擁有完全產權,與商品房性質沒有差別。

2、公租房是產權歸政府,用於解決住房困難羣體的一種帶有福利性質的房屋。申請租房的一般要求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水平,無力購房,家中唯一住所往往被徵收,或人口多無力解決住房問題的特困羣體。

在司法實踐中,地方政府為了進行土地的開發利用,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對農民的自建房進行拆遷,但必須給予一定的賠償,如果不給予賠償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其違法行為,具體的賠償標準應當根據拆遷的地段和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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