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議 - 房子就能被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在拆遷實踐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就是很多被拆遷人不管是自願還是被迫,簽了協議後,房子隨即就被拆了。

簽了協議,房子就能被拆嗎?

從理論上來説,這樣似乎並沒有什麼問題。

而讓被拆遷人意想不到的是,協議簽了,房子拆了,但是補償卻拿不到或者只拿到很少的拆遷補償。

這時候很多被拆遷人就不樂意了,有點被強買強賣的感覺。

看到拿到手的拆遷補償費用只有一點點,很明顯的不合理,悔之莫及。

於是就想要反悔維權。

那麼,問題來了:協議簽了,房子拆了,還能有維權的餘地嗎?這裏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根據專業的拆遷法律知識和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告訴你:該問題的關鍵在於簽了協議,房子是不是就理所當然的應該被拆?如果不是,那就還有爭取合法補償的機會。

那協議簽了,房子就該理所當然的被拆嗎?

答案是:不是。

在拆遷的實踐中,由於法治意識的欠缺,很多被拆遷人都是迷迷糊糊籤的字。

有的是根本不知道那份文件簽了就算同意補償條件了;有的是被拆遷方或村委會騙了,聽信了對方説的按照另外約定給予補償,簽字的協議只是個格式;有的是被威逼不簽字就用職權甚至生命財產安全做威脅,每天不停騷擾,被拆遷人無奈之下只能簽字保平安;有的甚至耿直到直接簽了空白協議......

而這些被拆遷人往往是事後才從其他信息渠道意識到自己被騙了,自己能拿到的補償根本不會是自己同意的合理補償。

在通常的意識裏,拆遷補償協議代表的是拆遷雙方就拆遷補償安置條件達成一致意見的表示,簽字即為認可。

認可後隨即房子就會被強拆。

如果是上述情況,難道被拆遷人只能“認栽”嗎?

在明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千萬不要被一紙“欺詐”協議矇蔽了。

首先,拆遷補償協議是行政性的協議,同時也具有合同性質,需要遵守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即:如果拆遷補償合同中,被拆遷人因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原因簽訂了協議,導致最後拆遷補償受到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依據合同法主張違約責任或主張合同撤銷、無效,進而尋求賠償(相關規定可詳見《合同法》)。

這是其中一種維權救濟措施。

事實上,真正要解決簽了補償協議,房子又被拆了這個問題,並不是像紙面説的這麼簡單,真正操作起來還是相當有難度的,不同的情況下應對方式也不同。

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即使簽了拆遷補償協議,拆房子也需要有一段過渡時間(該時間段主要是通知、公告相對人,併為相對人提供一定的搬遷過渡時間),拆遷方並不能立刻、馬上就把房子拆了。

在現實中,有很多第一天籤協議,第二天房子就被拆的情況。

這也是很明顯的違法行政行為,被拆遷人是可以據此提起復議、訴訟等程序,這樣也可以為後期維權爭取有利時間。

如果能在協議簽了之後,房子被拆之前及時發現問題,被拆遷人一定要保住自己的房子,並及時請求律師的幫助,採取相關的法律救濟措施,這樣才能保證拆遷補償利益的最大化。

因為不管籤沒簽協議,只要房子在,維權救濟都有比較大的利益爭取空間,也相對較容易維權。

所以,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發現問題,並保住自己的房子不被拆,及時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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