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條能夠治違法拆遷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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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條能夠治違法拆遷的“罪”?

不管是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一旦遇到拆遷,被拆遷人都是如同遭遇一次“戰鬥”,要做好準備與拆遷方鬥智鬥勇。拆遷人要用好法律武器,才能爭取到合理的拆遷補償。

很多被拆遷人缺乏徵地拆遷相關法律知識,因此遇到違法拆遷時無法判斷拆遷方的具體違法點。如果遭遇違法徵收,作為被拆遷人要怎麼去反駁,怎麼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就告訴大家,我們該運用哪些法條,來明確違法拆遷的法律責任以及維護自己的權益。

1、拆遷工作人員失職的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章針對徵地拆遷中的違法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拆遷人遇到徵遷政府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拆遷工作者違法事實拆遷行為,應當第一時間收集證據向徵遷主管部門舉報,相關責任人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2、非法手段逼迫拆遷的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3、違法評估的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集體土地徵收非法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行政工作人員失職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除了以上大的一些法條規定,還有很多法律法規來規範徵收方行為。在徵地拆遷活動中,徵收方和實施拆遷的具體工作人員行為時常會侵犯到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少被拆遷人會選擇沉默、接受,或者不知如何進行維權。

事實上,一旦觸碰到法律的底線,拆遷方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甚至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因此,被徵收人一旦發現徵收方有違法行為,一定要及時保留證據,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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