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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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違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違法強拆的法律程序先向其進行通告,如果沒有提出行政複議的話,可以依法進行拆除。

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具體的拆遷流程為:

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裏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調查。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違法強拆的行政複議是指什麼

行政強拆行為是屬於可訴行為,公民對行政強拆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制拆遷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違法強拆行政複議是指行政機關在判斷該建築構成了違法建築的條件,會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整改或者拆除。行政複議指的是公民在收到行政強拆通知之後,對該結果提出有異議的申請。一般如果被強拆人提出了行政複議的話,是不可以強制進行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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