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一、違法強拆的情形有哪些?

違法強拆的情形有哪些?

1.缺乏《拆遷許可證》的,就屬於違法拆遷:

《拆遷許可證》由市有關部門頒發。未取得市有關部門頒發的《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除房屋是違法的。

2.拆遷補償或者低於市場價格的拆遷屬於違法拆遷:

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之日,在被徵收房屋周邊地區的相同地段,同一類型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3.不得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交換的拆遷,屬於非法拆遷:

城市中的房屋拆遷,拆遷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更換兩種。在拆遷中,應當允許被拆遷人從"貨幣補償、住房安置"中自己選擇,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4.建設單位(包括開發商)進行拆遷的,屬於違法拆遷。

5. 採用暴力手段、威脅、中斷水、熱、電、道路的等等強迫拆遷行為的,是違法拆遷: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中有着明確的規定。

對於強制拆遷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處罰。

6.未由法院執行的強制拆遷,屬於違法拆遷:

只能由法院進行強拆。只有市(縣)政府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街道、鄉、市(或縣)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進行的行政拆遷為屬於違法拆遷。

7.不符合“先補償,再搬遷”原則的拆遷是違法拆遷:

先賠償,然後搬遷,這是農村徵地拆遷中應遵循的法律精神。

二、強拆的履行程序是什麼?

法律對拆遷程序有着明確的規定,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拆遷應履行下列程序:

首先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協商不成,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則由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在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過後,被拆遷人仍未自動搬遷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強制執行的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聽證,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政府部門對申請審查核實後作出准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並責成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決定後,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作好證據保全工作。執行機關要將拆遷過程記入筆錄,由各方簽名或蓋章。如此,合法的拆遷程序才算完結。

法定強制拆遷程序複雜、耗時較長等客觀因素,但拆遷糾紛涉及面大,牽扯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社會的關注焦點,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拆遷和解決糾紛,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成本和風險;也希望更多的業主能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正當的手段和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強拆的具體違法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強拆原因而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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