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農村拆遷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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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市集體土地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並公佈,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安丘市農村拆遷補償辦法

第四條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户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户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第五條 按照《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依本規則計算拆遷補償時,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分別為經濟適用住房價、定向安置房屋價。

第六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按照《市房屋估價辦法》(京房地評字[1996]573號)和《市住宅樓房估價技術規範》(京房地評字[1996]655號)執行。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佈。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丨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並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丨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户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丨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丨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築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於徵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丨府批准後執行;屬於佔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批准後執行。 本辦法施行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丨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佔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徵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徵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丨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丨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徵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丨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丨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綜上所訴,安丘市農村拆遷補償辦法是嚴格按照《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來制定與實行的,具體的補償金額按照當地居民房屋的面積、田地面積、青苗作物數量等進行計算。總而言之,國家絕不會損害徵地拆遷的每一位居民的合法權益,給予每個居民適當的安置房,竭力保障徵地居民有房可住,能夠獲得足夠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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